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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牵手幸福----反家庭暴力法知识宣传(七)
2017-04-12

  反家暴法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反家庭暴力不再是法外禁地,彰显了法治的公平公正。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可采取以下方式:

  1、马上远离施暴者。

  2、立刻报警,或者向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机构求助,还可以寻找庇护机构。

  3、报警后,可以要求民警出具书面告诫书。

  4、如果遭遇家庭暴力或受到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下令禁止对方再施暴、禁止对方骚扰本人及亲人,或要求施暴者搬出去。

  5、即使不起诉离婚,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学校、医院、居委会等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将承担法律责任。

  7、受害人报案不方便时,家人、朋友可以代为报案。

  经典案例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学校有报警义务。《反家暴法》特别强调了学校、幼儿园等相关机构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这类人群是我国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应该是安全的、温馨的。

  案情介绍

  11岁女孩雯雯(化名),生前屡遭亲生父亲韩某的家庭暴力,邻居、物业、学校老师为知情者,还曾批评过其父,均未能改变和说服韩某。2016年4月4日晚,从外县回到家中的雯雯父亲韩某获悉雯雯4月3日晚未回家过夜,在询问有关情况时,雯雯一直默不作声。为了让其开口,韩某在当晚7时许至9时许之间,用树枝对雯雯的胳膊、背部、腿部等部位进行了长时间抽打。当韩某发现被体罚的雯雯出现极度虚弱状态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去世这天正好是传统的节日清明节,后韩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内容的规定是针对我国的一些特定主体赋予的特定义务,即“特定主体具有的强制报告义务”。此内容的规定,是结合家庭暴力相对隐私的特点及我国家庭暴力的实践制定的。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之所以确定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等工作人员,是因为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最容易接触家庭暴力的事实,作为义务主体来说不是额外负担。同时,法律赋予义务主体对发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暴或疑似受暴的情况强制报告,对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重要作用。在上述案例中,若相关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悲剧很可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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