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房产换赡养”引发的问题
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照顾自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把房产馈赠给子女,作为赡养的条件,没想到,个别不孝子女非但没有赡养老年人,反而把房产占为己有。80岁的黄老伯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女儿商议,今后愿在女儿家安度晚年,同时把房子赠与女儿作为交换条件。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三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面临儿女均不赡养的局面,故黄老伯起诉女儿,确认赠与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人是子女们的法定义务,黄老伯没有必要以房产为条件来换取子女的赡养。
第十六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虽然本案中黄老伯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但是他仍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女儿阻止黄老伯住在家中,想把他送到养老院的做法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律师说法:
老年人不要把房产作为遗产轻易过户给子女。老年人辛苦一辈子获得的房产其实是老年人养老的保障。一旦馈赠给予,老年人无法掌握生活的主动权。原来平衡、和谐的关系也会因为财产、利益的变化发生改变。因此,老年人也应学会理财,把财产作为养老保障的补充。本案中黄老伯的做法不可取,法院支持其从其女儿处收回房屋,也是从保护老年人生活、居住条件的情况出发,否则很难支持他。
老年人应具有一下方面的意识:
1、财产意识——为避免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
2、遗产意识——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正或办理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做出书面说明。
3、维权意识——一些老人觉得和晚辈争财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
4、执行意识——立遗嘱时要认真学习法律条文,以保证执行时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老人若遇继承权被侵犯或者被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