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彦在一家厂里打工时认识了刚离异的高磊。认识不久后,两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2009年9月,两人生下一子。
婚后夫妻经常因为家庭财产吵架。2010年4月,因为卖房子所得钱款的问题,双方情感破裂。
两人没办法在一起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又成为关心的焦点,高磊以严彦没有经济能力,对孩子感情淡漠等理由,将严彦告上法庭,希望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
严彦则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已经做了结扎,无法再生育,所以孩子应该归自己抚养。
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严彦最终赢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双方虽然不是夫妻关系,但是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严彦做了绝育手术等因素,非婚生的孩子由严彦抚养,高磊则依法承担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参照审理离婚案件的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还有一方已经绝育的,不能生育子女,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一方,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平时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