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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夕阳】老年人权益法律知识宣传(一)
2017-07-19

  案例一:常回家看看,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抚慰是子女义务

  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吗?

  法律分析: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由以上两个条款可以看出,精神赡养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因此王奶奶的儿女虽然在经济方面、生活方面给予了物质帮助,但其仍应该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精神赡养义务。

  律师说法: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都规定了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2013年新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的法定义务。这反映出立法机关对于子女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的重视。为了保障“常回家看看”的实现,法律也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拒不履行的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但是,实践中辅助你以此为由状告子女的案例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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