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夫妇只有一个女儿,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故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是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现在养子已经14岁,妻子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发了电报,其女连夜奔丧。她见到单位领导后表示,边疆生活条件很差,小弟如果跟着她,以后的学习和就业都很困难。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儿生活。但该男孩的生父母都远在农村,认为无法照顾,建议由该男孩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担任监护人。而该男孩有一位姑姑,认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作监护人。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l)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本案,法院让李某单位指定,单位认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后法院维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为了保证男孩有较稳定的生活,一定要对男孩身边有抚养义务、抚养条件的亲人进行沟通和分析,选择最有能力和责任心的人来照顾男孩,姐姐及亲生父母距离较远,不具备抚养条件,姑姑亦不在法律规定之列,该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已经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因此,该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顺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障男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